建筑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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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川墨魂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人员要求:

①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有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内含1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其中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8年以上;

③主要技术人员应至少承担过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等10个项目工程以上并编写或审核检测报告者;(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6)仪器设备应满足:

①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至少拥有能同时使用的4台(套)自动静载测试仪和设备;

②桩的承载力检测有大于10000kN的静载设备,其中长度不小于8m的主梁不少于两根,5000kN以上(含5000kN)千斤顶不少于1台;至少有1套高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有可组合成不少于80kN的重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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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报资料、申报程序和资质条件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4、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5、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6、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如实填写《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录入软盘。

2、申请单位将填写的申请表、资料软盘和相关资料报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我委。

3、我委每月1至10日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力分为:

建设工程材料类、建设工程专项类和建设工程鉴定类检测机构。

一、建设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

(一)、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

4、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5、检测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6、检测机构应有4名以上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中总检测工程师至少1人,项目检测工程师至少2人。

(二)、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

1、建筑材料:

(1)、水泥、砂石、轻集料、掺合料、砌墙砖和砌块;

(2)、钢筋、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

(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砌筑砂浆;

(4)、防水材料。

2、混凝土预制构件

3、外饰面砖粘接强度

(三)、可开展的其它检测项目:

1、建筑门窗——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

2、化学建材

建筑工程质检人员应具备什么资质谢谢您的帮助!

北京市建委对工程质检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如下: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 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 2 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 人;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 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 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 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 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 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1、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不包括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的质量员,分包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应单独计算,总包单位并应建立名册,分别列出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员和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员。

2、对不满足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质量检查员不计入人员数量)

详见《北京市1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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